《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奔喽街醇凸ぷ髦欣斫夂桶盐铡靶鹿俨焕砭烧恕毙形?,需要注意以下3点:
一是关于“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的认定?!靶鹿俨焕砭烧恕敝饕侵赶秩蔚吃绷斓几刹慷郧叭蔚木霾呋蛘呃芬帕粑侍獠挥枥砘?,甚至推卸责任?!靶鹿佟鄙先魏?,前任说好的承诺没了、定好的规划废了、原有的关系变了,久而久之“旧账”变成“糊涂账”“乱账”“死账”,最终受损的是党和政府的公信力以及党和政府在企业、群众心中的形象,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严肃追责问责。
二是《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关于“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的规定是此次修订《纪律处分条例》时新增的条款,但并非新增的违纪行为。此类行为发生在2024年1月1日前的,可以依照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等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三是关于“新官不理旧账”行为与《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关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区分?!靶鹿俨焕砭烧恕毙形侨褐诜从城苛业牡吃绷斓几刹啃问街饕?、官僚主义突出问题,故此类行为既符合《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又符合《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行为构成,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关于“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的规定,应当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追究党纪责任。